政策法规
2017年—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2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5日
2017年—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二)采购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需在采购计划上报前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网上超市涉及货物采购的项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市、县(区)可参照本目录及标准执行。各市、县(区)垂直管理部门执行当地《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登记成功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注: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四、限额标准
(一)公开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二)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目录以外且超过50万元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项目,拟采取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必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为有效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对单位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定额管理。定额标准为:编制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内的,月定额标准为15万元;101人至500人(含500人)以内的,月定额标准为30万元;超过500人的,月定额标准为50万元。定额标准不结转、不累计,当月有效。年度内单项采购金额或同类项目采购金额超过本单位月度定额标准的,应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月度定额标准不得购置各类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计算机办公电子设备,除此以外的采购项目均可以在定额内实行自行采购。零星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备案,按季度汇总后,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信息统计及管理系统”按分散采购内容报送统计数据。
本目录及限额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